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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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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九条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十二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不受理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不属于投诉范围:(请到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以下项目为必须填写项目。
请填写下表(要求填写真实内容,否则承担法律后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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