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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访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以下项目为必须填写项目。
    请填写下表(要求填写真实内容,否则承担法律后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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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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